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限期为二十年,适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限期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盘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昔时最先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限期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凭证划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限期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挂号和通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通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以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实时审查和作出决议,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议,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挂号和通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保存。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议,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解书,已经推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置惩罚决议,以及已经推行的专利实验允许条约和专利权转让条约,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遵照前款划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显着违反公正原则的,应当所有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验的强制允许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凭证具备实验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申请,可以给予实验发明专利或者适用新型专利的强制允许: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验或者未充分实验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镌汰该行为对竞争爆发的倒运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泛起紧迫状态或者很是情形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可以给予实验发明专利或者适用新型专利的强制允许。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康健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划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