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入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入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谋划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允许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实该产品正当泉源的,不肩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划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神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立专利申请权和本规则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治理专利事情的部分不得加入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谋划运动。
治理专利事情的部分违反前款划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治理事情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申请专利和治理其他手续,应当凭证划定缴纳用度。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